最近几天,北京医保局发布《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分步实施2022年先启动北京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再适时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资金筹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具体来看,城镇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试点起步阶段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城镇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0.1%确定,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年度缴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确定,由个人和财政按同比例分担,城乡居民个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财政部门按年进行补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保障范围方面,《实施意见》指出,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待遇支付方面,《实施意见》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或居家护理的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按天,按服务包为主进行支付,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此外,在经办管理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社会力量的经办管理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