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日报网

"超龄"农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了多地发文明确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时间:2023-12-01 16:20:08   阅读量:6769   

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这意味着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有了新保障。

据悉,在参保人群范围上,安徽此次扩大后的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上海和海南则明确,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在参保方式上,安徽明确,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上海规定,超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海南明确,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此外,在工伤认定方式及相关待遇方面,记者注意到,海南明确,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海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和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在用工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这意味着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有了新保障。

据悉,在参保人群范围上,安徽此次扩大后的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上海和海南则明确,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在参保方式上,安徽明确,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需求选择标准缴纳。上海规定,超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海南明确,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海南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此外,在工伤认定方式及相关待遇方面,记者注意到,海南明确,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海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和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在用工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免责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商业日报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热文推荐

首页 | 焦点| 业界| 财经| 企业| 消费| 行业| 股票| 视窗| 商业| 经贸| 产业| 资讯

Copyright @ 2010- 备案号:鄂ICP备2021013412号-3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