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报推荐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申报推荐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暂行规定》。
科技创新委员会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本次对《科技创新板暂行规定》的修订,是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和审计实践进一步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免除科技属性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明确已按照《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向科创板申报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参照第五套上市标准中已向科创板申报的企业,豁免营业收入相关指标,建立有意愿登陆科创板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科技属性指标适用规则
二是修订科技属性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和情况科技属性发明专利指标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表述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发明专利例外与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50件以上表述改为产生核心技术并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0件以上
三是细化和完善附件中发行人专项说明和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科技属性审核的实践经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判断的需要,按照符合科技创新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产业要求,符合科技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况等维度,对发行人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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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方面对《创业板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作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增强了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禁止明确将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金融服务的企业列入创业板
二是明确了创业板定位和把握的具体标准围绕创新和成长两个维度,从R&D投资额复合增长率,R&D投资额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方面,设置了符合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实际需要的具体衡量指标,如明确鼓励R&D投资最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R&D投资最近一年不低于1000万元,营业收入最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免除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