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相关批复正文: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从1,596,597,510.87元人民币增至3,149,995,569.12元人民币。
二、同意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你公司。
三、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后,你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吉林省财政厅,出资额1,556,597,510.87元,持股比例49.4159%;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553,398,058.25元,持股比例49.3142%;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出资额10,000,000元,持股比例0.3175%;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0,000,000元,持股比例0.3175%;
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000元,持股比例0.3175%;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10,000,000元,持股比例0.3175%。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我局。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23年5月29日